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杂谈116:衡阳贿选案当事方可否以行贿受贿罪处?  

2014-01-01 22:50:29|  分类: 思想杂谈 |  标签: |举报 |字号 订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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衡阳贿选案无疑是人大制度历史上一次最强烈的地震。湖南有关各方对此案的初步处理方式是,以“贿赂收到”当选的56名人大代表依法确认“当选无效”;责令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辞职。

我想说的是,这种处理方法与现行法律相背,对衡阳贿选案双方应以行贿受贿罪论处。

从行贿者来说,每人平均达到200万元,不可不谓数额巨大;对受贿方来说,平均每人达到21484元,完全符合《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》(试行)的规定,涉嫌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标准,应予立案。而平均2万元的数额,相信有许多人受贿额定会在十万元以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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